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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對象

收容2-18歲之兒童及少年,共30床。

收容兒童及少年之資格:

一、父母一方死亡存在一方、父母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父母雙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
       1.患有精神疾病

       2.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療之嚴重疾病者

       3.殘障失去工作能力者

       4.經判決在刑事執行機構執行者

二、兒少保護(遭遺棄、疏忽、不當管教、虐待)之個案

三、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子女(災害、意外、經濟)

四、單親家庭為維持生計,無力教養之子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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